头部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执法监督 > 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4﹞10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2-24 12:01:51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环连州罚﹝2024﹞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西岸镇东顺农场

经营者:陈国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882600102828 

地址:连州市西岸镇东村村委会马带前岭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对你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猪场东面一级、二级养殖废弃物储存池未采取铺设防渗漏膜等防渗漏措施。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东顺农场猪只养殖台账记录》、现场视频与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4〕25号)及送达回证。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4﹞15号)告知你猪场陈述申辩权。2024年12月17日,你猪场向我局提交了《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1.你猪场前几年均处于停养状态,2024年下半年复产复养后未能及时铺设污水储存池防渗漏膜,后续已在责令的期限内完成防渗漏膜的铺设,未对附近居民造成影响。2.目前你场资金欠缺,肆万元罚款过重,申请从轻处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猪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认为你猪场属于首次违法,主动开展整改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根据你猪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猪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文件,你猪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裁量标准:“违法情形为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应处以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综合你猪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考虑到你猪场已主动完成整改且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你猪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猪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猪场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州市西岸镇东顺农场).pdf


footer底部